军工认证也就是军工资质条件,是指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的能力和资格,是进入军方市场的“通行证”。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法规标准,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一般应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简称“军工四证”。
2009年7月9日,总装备部出台《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把“着力构建开放、规范、有序的装备采购市场,广泛吸引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的竞争”作为我国装备采购的基本制度。军民融合技术成果转移平台顺应这一时代要求,秉承“做民营企业通往军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的理念,立志为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等军工资质认证的咨询服务,为民营企业顺利获得军工资质提供指导和帮助。
(1) 进入军工的四个资质
1.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简称:保密认证;
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
(2) 取得四个资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国军标认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是政府和军方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军品任务的能力。
申请GJB9001B-9002认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申请GJB9001B-9002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为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者为武器装备进行实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 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B-9002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
2. 保密认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的定义是指国家(地方)保密委员会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论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负责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省(区、市)军工保密则个认证委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一下基本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3. 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复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 1年内未发生涉密事件;
7. 无非法获取、持有国际秘密一级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3. 许可证认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概念,是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事业单位的申请,通过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形式,已付赋予其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资格的行政行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军品科研生产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形式军品订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军品科研生产中法制和秩序的重要体现。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学科证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申请许可证认证的基本条件:
1. 法人资格;
2. 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示例;、
3. 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4.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 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4. 名录认证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定义,是指军方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承制任务的单位事都持续满足要求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原则上按照现行驻厂军事代表管理体制,由驻厂军事代表机构负责受理。没有派驻军事代表的,由主要采购单位受理。经各军兵种军代局同意后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批准,由各军兵种军代局组织实施。
申请名录认证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资信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3. 具有履行装备采购合同所必须的条件和能力。
3. 取得四个资质的先后顺序
四个军工资质中,国军标认证和保密认证是取得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的前提条件。
建议第一步同时启动国军标认证和保密认证,在通过上述两个认证后,根据需求再启动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
一、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
1、简介
GJB9001B代替GJB9001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它等同采用国家标准GB/T 19001-2008的基础上增加军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特殊要求编制而成的。
2、体系建立
A、确定组织机构、确定产品的认证范围
B、编写符合企业自身的质量手册
C、编写符合企业自身的程序文件
D、编写符合企业自身的作业指导书
E、体系运行3-6个月向认证机构递交申请资料
3、审查认证机构
A、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部门产品认证交与赛宝认证中心)
B、北京军友诚信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4、关于收费情况
A、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部门产品认证交与赛宝认证中心)不收费
B、北京军友诚信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收费
5、申请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组织机构代码书
C、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内审文件和管理评审文件
D、申请书
E、军代表推荐意见函(仅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需要)
F、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仅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需要)
G、产品实现流程图
H、关键设备一览表等
6、取得GJB9001B认证的意义
A、提高和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规避法律风险,增加企业的知名度;
B、提高和保证产品的质量水平,使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C、取得进入军工市场的通行证;
D、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E、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有效降低产品出现质量事故或不良事件的风险。
6. 提高员工的责任感,积极性和奉献精神。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一)、什么是保密资格认证: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二)、为什么要进行保密资格认证:
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三)、有哪个部门来负责保密资格的审查认证:
由地方保密局、地方国防科工办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
(四)、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一般需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1、启动阶段:
学习贯彻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标准要求;建立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确定涉密人员和要害部门、部位;编制保密规章制度等。
2、建设阶段:
人工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保密制度及各种表格的落实与填写;保密环境的搭建与办公环境的整合;保密档案的建立与填充;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防范措施落实(相关保密工具软、硬件);各种设备设施台帐的建立与检查;必要时电磁环境的安全检测等。
3、审查阶段:
申请书的填报;对照保密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进行预评估;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编制现场审查汇报材料;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等。
注:详细解释请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
审查实行评分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总分值为500分,450分(含)以上符合标准,400分(含)450分为基本符合标准,400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五)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暂时未列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范围。
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供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
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
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六)申请单位应提交哪些材料
1. 申请书
2.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公司章程。
5. 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6.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7. 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甲方拟承担单位签订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及密级证明。
(七)认证服务计划
序号 阶段 内容
第一阶段 策划 企业领导层参与,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有硬件、软件及防护措施的评估制定采购和安装计划
第二阶段 基础培训 全体涉密人员培训及考试
第三阶段 保密防护措施 保密室布置配置保密计算机设备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防护产品保密操作系统的安装、调试、配置,安全产品的配置、安装、调试及服务制度建立 确定《涉密事项一览表》建立制度汇编
第四阶段 定期检查与执行检查保密执行情况检查非密电脑执行情况整改不符合情况软件运行及报告安保人员管理涉密人员向省级公安局出入境中心备案
第五阶段 申请与受理 填写申请书,递交省(区、市)保密资格认证委
第六阶段 预审及整改 预审及辅导整改关闭取得证书
(八)相关软件和硬件购买
1. 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工具
2. 存储信息消除工具
3. 主机监控与审计系统
4. 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软件
5. 红黑隔离电源插座
6. 视频信息保护系统
7. 光盘刻录及审计系统
8. 终端安全与文件保护系统
9. 打印安全监控与审计系统
10.恶意程序辅助检测系统
11.移动通信干扰器
12.手机屏蔽柜
13.手机屏蔽袋
14. 碎纸机
15. 电子密码锁文件柜
16. 红外报警器 保密防
三、装备承制资格认证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财务资金状况
5.企业经营信誉
6.保密资格
7.军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1. 提出申请
2. 材料准备
3.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4.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进行初审
5.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7.进入初审
8.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9.进入正审
10.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武器装备合格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3月工信部、总装备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民用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查询登记。民用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获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中的相关信息。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A、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四)保密资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六)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B、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二)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第一类许可、第二类许可的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应当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一份。
C、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D、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对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或者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反馈。
第三步,审查。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分别组织进行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指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加审查。
第四步,核准。审查通过的,一类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二类许可证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科研生产场所地址;
(五)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名称;
(六)证书编号;
(七)发证机关;
(八)发证(换证)日期;
(九)证书有效期限。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统一印制。